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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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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7年8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我校学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含第二学位学生)、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积极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违纪事件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从轻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或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
(二)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骚扰、诬陷、引诱、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三)拒不承认错误或不配合调查的;
(四)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纪行为的;
(五)群体违纪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煽动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七)在处分解除前又因违法、违纪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等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从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处分。
第七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享受校内各类资助的,自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起,终止资助,处分解除后,可重新申请;
(二)取消各种评优、推荐及荣誉称号、奖助学金的评选资格,受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截至处分生效之日尚未给予表彰的,取消表彰资格;
(三)担任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校期间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涉及黄、赌、毒等行为,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罚者,经调查属实,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信贷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诱骗他人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信贷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邪教、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组织相关活动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者,或佩戴宗教标志、穿戴宗教服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在校园内以任何形式传播宗教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持有、观看含有邪教、封建迷信、暴恐等音视频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传播相关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管理秩序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经劝阻不听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名称、标识等开展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因违反公民道德准则或大学生行为准则,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于有酒后闹事,或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乱扔乱砸物品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反学校门卫制度和访问制度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持有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八)在校园内宣传、推介、组织学生参与各类不良校园贷款、网络贷款,或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不良校园贷款、网络贷款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数额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毕业生离校前有违反本条(二)、(五)款者,从重处分;
(十)其他扰乱学校教育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学习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宿舍空调使用管理办法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三)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相关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参与打架、或为他人提供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殴打他人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纠集校内外人员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作伪证,妨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殴打、围攻学校工作人员,持械打人、斗殴,参与聚众打人、斗殴,学生干部参与打架等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或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他人有侮辱、诽谤、恐吓、猥亵、骚扰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以偷窥、偷拍、窃听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散布相关信息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骚扰、恐吓、辱骂学校工作人员者,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上课、考试、晨读晨练、晚点名、政治学习等),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18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42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54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两周以上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二)一学期内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达3日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离校达7日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三)周日(节假日)晚点名、晨读晨练无故缺勤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四)顶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完成晨读、课堂考勤等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五)屡次上课迟到或早退,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六)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秩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各类考试、考场纪律,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构成违纪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构成作弊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期间因违反考场、考试纪律而受到两次(含)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学年论文或期末考试、考查论文等非公开发表论文存在严重抄袭、伪造,或由他人代替完成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盗用他人学术研究成果或将集体研究成果占为己有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其他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偷窃、诈骗、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根据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抢夺、敲诈勒索财物者,比照偷窃加重处理;
(四)有协助上述行为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购买或协助处理赃物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助学贷款者,或在学校各类评比、表彰等评选和认定工作中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取消相应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伪造成绩单、签字、印章、推荐信等其他有关学业、学术水平证明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转借学生证、校园卡或者其他仅限校内个人使用的证卡账号,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四)伪造或者倒卖学校各种证、卡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其他因诚信缺失行为对个人或组织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网络不文明行为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通过网络发布不当言论、传播不实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登陆非法网站,阅读、转载、传播各类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妨碍、破坏网络正常运行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四)将自己的网络社交软件账号或邮箱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五)其他违反网络文明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处分的管理权限与程序:
(一)本科生的违纪处分,由学生处管理,研究生的违纪处分由研究生院管理;
(二)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校授权学生所在学院按照相关程序核实违纪事实,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做出处分决定,并将处分决定、相关材料分别报学生处、研究生院备案;
(三)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按照相关程序核实违纪事实,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做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初步处理意见、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由处分管理部门讨论做出处分决定,留校察看处分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后生效;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初步处理意见、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必要时学生处、研究生院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
(一)违反考试纪律的的调查取证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有关部门和学院配合;
(二)治安类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保卫处负责,有关部门和学院配合;
(三)涉及宿舍管理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后勤保障处负责,有关部门和学院配合;
(四)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有关部门和学院配合;
(五)其他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当事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部门应对违纪事件或举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处分决定部门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相关调查单位及学院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材料或处分决定报送至相关部门,处分决定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处理建议或做出处分决定;学生处、研究生院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单位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调查过程中,如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接受质询或谈话,根据相关部门所掌握材料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由受处分人所在学院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写明情况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确认;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通过发布网络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所在学院应督促其交回原领取的各种证件,并积极协助学生于两周内办理完成相关离校手续;对于受到除开除学籍以外处分的学生,各学院应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及时掌握学生动态。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及处分解除材料需归入被处分学生本人档案,所有处分决定书必须送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均从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休学的,处分考察期顺延。
第三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可在处分期满后两周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出具学生处分期间表现情况考察证明,并报处分决定部门审批,同意解除后,发给处分解除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学生有突出表现或者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对毕业前处分未解除者,可综合考虑学生的违纪事实、性质、个人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予以解除。需要提前解除处分者,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处分决定部门审批;同意提前解除处分的,书面通知受处分学生,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因违反考试纪律、学术规范等学术失信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学校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作出限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北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5年9月8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