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恐怖主义法学的独有蕴含
反恐怖主义法学的知识体系、理论结构与学术骨骼的建立,应当具备固有的、独特的、明晰的个性特征。反恐怖主义法学的核心要素,是区别于其他相关、相近、相似学科的关键,也是反恐怖主义法学能够独立存在并且持续发展的根本。
要知道一个事物是什么,首先要知道这个事物不是(或应当不是)什么。
第一,反恐怖主义法学不同于法学及法学各分支学科。
反恐怖主义法学具有独特的研究界域与研究对象,因而不同于法学及其各分支学科。反恐怖主义法学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性,即以解决反恐怖工作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实现反恐怖工作的主要任务为该学科建设的核心。反恐怖主义法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特定性,即以规范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制恐怖主义现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文本为研究对象。反恐怖主义法学具有特殊的实践品格,以理解、适用和完善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为基本目标。反恐怖主义法学内涵深刻的价值追求,以平衡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与保护公民自由和安全二者之间关系为最高价值取向。反恐怖主义法学从属于法学,是法学的下位概念,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并列。反恐怖主义法学与法学各分支学科的区别不是属性的不同,而是具体研究对象的不同,这种不同源自于各自依归的法律规范的基本调整对象的不同。
第二,反恐怖主义法学不是犯罪学
反恐怖主义法学应当具有鲜明的规范性特征,不同于以事实为源泉和归宿的犯罪学。反恐怖主义法学与犯罪学的不同,首先在于观察视角的不同。反恐怖主义法的研究者的目光要不断往返于规范和事实之间,既要力图弥合相对静止的规范与持续变化的事实之间不断扩大的罅隙,防止人们对法治信仰产生动摇;同时还要小心翼翼地保护规范与事实之间生机勃勃的张力,避免规范沦落为僵化的教条。但研究重心归根结底、自始至终还是要落脚于规范自身,或者试图解释规范,或者力求规范完善。反恐怖主义法学是一门规范学科,并且要继续坚持自身的规范属性。一个好的反恐怖主义法学研究者,要不断反省自己的规范立场是否能够从一而终,贯彻到底;一个努力的反恐怖主义法学研究者,要经常扪心自问,自己的解释是否在规范的体系中逻辑自洽,自己的解释是否已经触碰到规范文本的模糊而又敏感、现实而又脆弱的疆界,自己的解释又是否能够完满的诠释规范的目的并符合内心的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犯罪学以观察犯罪现象、归纳犯罪特征、分析犯罪原因和找寻犯罪对策为己任,犯罪学是自然科学的实证精神浸透到人文科学的产物,犯罪学是以犯罪事实为观察对象的事实学科。观察视角的不同决定了研究方法的不同。犯罪学在研究犯罪现象时常用的方法主要为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实证方法,反恐怖主义法学则侧重于逻辑思辨性的法解释方法。前者的重心在于“发现”,后者的重心在于“论证”。
第三,反恐怖主义法学不等于反恐怖主义学
反恐怖主义法学的核心特征极为鲜明,不同于体系庞大、内容复杂的反恐怖主义学,后者是一个汇集或融合诸多学科而形成的知识群。反恐怖主义法学与反恐怖主义学的共同点在于目标或任务相同:即惩治和预防恐怖主义、完成反恐怖任务以及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安全。二者的区别在于,围绕上述核心目标所选取的实现路径与方法不同。具体言之,即反恐怖主义法学与反恐怖学在自身的学科知识安排与体系架构上有着显著不同。反恐怖主义法学以规范反恐怖工作、规制恐怖主义行为的法律规范为核心,内容包括反恐怖主义法和涉及恐怖主义与反恐怖的相关法律如宪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等。同时,基于恐怖主义成因的复杂性与反恐怖工作的全面性,反恐怖主义法学同时应当包含一些非法学的学科作为知识补充和辅助,例如国际政治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民族学和宗教学,等等。上述知识可以作为法律解释与法律完善的事实根据而在反恐怖主义法学中发挥重要的价值。申言之,从纵向的“金字塔型”知识结构来看,人文社会科学是“塔基”,反恐怖主义法学是“塔顶”,人文社会科学为反恐怖主义法学提供充足的知识“养料”,反恐怖主义法学将上述知识予以提炼和吸收,从而为反恐怖主义法律的理解、适用、执行与完善提供理念引导、价值补充和技术支撑。从横向的网络状知识结构来看,反恐怖主义法学是核心,人文社会科学的不同学科环绕在反恐怖主义法学周围,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提取与凝练应当以服务反恐怖主义法学的发展为核心。反恐怖主义学或简称为反恐怖学,不同于核心明确、边缘清晰、界限分明的反恐怖主义法学,是一个巨大的知识群。反恐怖主义学的体系建构、内部各知识点的建立以及内部各知识之间的逻辑关系,取决于研究者(研究群体)的自身视角与立场。李斯特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即为最好的刑事政策。”防范与惩治恐怖主义工作,绝对不能自我束缚于法律途径这一窄小范围,而应该在社会综合治理的广阔天地中有所作为。甚至在很多情况下,解决恐怖主义问题不能完全依赖法律的思维和方式,尽管反恐怖的实践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这是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因此,反恐怖学完全允许且应当从现有的、不同的、多样的知识体系中向外辐射、向内延伸,以此建立自己的体系。例如,能够以预防、侦查、处置为基本内容的公安学为核心建立反恐怖学体系(或称为反恐怖公安学),在这一体系中,以公安学为核心,同时兼顾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为之补充;又如,从国际政治的视角和研究方法为基点出发能够建立独立的反恐怖学体系,同时自然也可以兼采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与方法。
反恐怖主义法学是以法学为核心建立的学科体系,它是反恐怖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能与反恐怖学体系相等同。将反恐怖主义法学视为反恐怖学的观点,将彻底淹没反恐怖主义法学的特有个性,使之与一般的宽泛概念相等同,陷入“似是而非”的尴尬境地,从而最终彻底否定了反恐怖主义法学存在的必要价值。将反恐怖主义法学的中心和边界予以明晰的做法,既是知识权力的自由限制,也是知识权力的自我保护。
二、反恐怖主义法学知识体系的外延布局
明确了反恐怖主义法学的核心特征,还要适当考虑反恐怖主义法学内部的知识布局。
反恐怖主义法学的核心在于对反恐怖主义法的研究。反恐怖主义法包含形式的反恐怖主义法与实质的反恐怖主义法。形式的反恐怖主义法指集中、专门规范我国反恐怖工作的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及其他法律。实质的反恐怖主义法是指宪法与其他部门法中包含着的、对我国反恐怖工作发生约束力的法律条文。宪法是母法,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石,部门法不得作出违背上位法的规定。例如,宪法对国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要求反恐怖主义立法既要惩治恐怖主义,保护一般国民的权利;也要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其他部分法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包括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法等法律中的部分条文。例如,我国《刑法》中的恐怖活动犯罪与极端主义犯罪的法律条款。程序法主要指《刑事诉讼法》中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特别程序性条款。
反恐怖主义法学还要适当汲取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养分”。例如,对恐怖主义生成原因的解读,需要借助犯罪社会学和犯罪心理学的分析办法;制定反恐怖主义对策,需要借鉴社会学的研究范式,以求得惩罚与预防的平衡;恐怖主义是变化着的国际与国内不同势力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下最终集聚的紧张的产物,因此对恐怖主义现象的研究无法离开对世界、区域、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格局的分析,反恐怖法学研究者应当具备国际政治学的知识;极端主义是恐怖主义的思想根源,必要的民族、宗教知识能够帮助研究人员了解民族极端主义的形成过程,区分宗教极端主义与正常宗教之间的不同。因此,上述人文社会科学的相关知识应当纳入到反恐怖主义法学之中。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反恐怖主义法学的知识体系结构下去理解和学习上述人文社会科学,应当紧密围绕反恐怖主义法学的中心目标来进行。换言之,不是泛泛的学习社会学、犯罪学、国际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心理学、民族学和宗教学,而是要善于运用上述学科的研究方法、观察视角和具体知识来“反哺”反恐怖主义法学研究,为反恐怖主义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助力。当然,在更为广阔的反恐怖学体系下,以某一人文科学作为核心和基点发展一门独立的、与反恐怖主义法学并行不悖的反恐怖主义知识体系是可行的。
兰迪,内蒙古包头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研究院专职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反恐怖主义法学、犯罪学和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