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系统思维和大安全理念
构建治理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新安全格局
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副教授
王林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要“坚持系统思维,构建大安全格局”。系统思维是一种对立统一思维、整体思维和综合思维,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的新安全格局的构建,需要贯彻系统思维和大安全理念。治理个人极端暴力行为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同样需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理论的指导下,坚持系统思维和大安全理念,构建治理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新安全格局。
一、既要反对长期“失控论”,又要反对短期“消亡论”
解决问题的前提是对问题本身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只有如此,针对问题提出的对策才具有针对性。长期“失控论”和短期“消亡论”是目前对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两种错误认识,在认识论上,严重影响了对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治理效果。长期“失控论”认为,长期来看,由于传染效应,个人极端暴力行为是不可控的,会大规模传播开来;由于是突发的个人实施的无差别攻击行为,个人极端暴力行为也很难预防。长期“失控论”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在我国还是偶发性事件。在党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相关部门实施科学合理的治理对策,可以将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发案率降到最低。短期“消亡论”认为,在采取充足适当措施的情况下,在短期内,完全可以将个人极端暴力行为消灭殆尽。依据犯罪学家菲利的“犯罪饱和论”,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发生是由于其具备一定的社会因素,在某种社会因素还存在的情况下,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就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在短期内,很难彻底消亡。短期“消亡论”是过于理想化的理论,忽视了犯罪自身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性。
二、既要维护“大安全”,又要维护“小安全”
在科学合理的认知下,要积极探寻其治理之策,特别是预防之策。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对公民生命财产、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危害极大。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对个体来讲是“小安全”,而对国家和社会来讲是“大安全”。因此,我们治理个人极端暴力行为,既要维护“大安全”,又要维护“小安全”,决不能顾此失彼,要统筹好当前和长远。维护“大安全”,要贯彻大安全理念,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从战略上进行统筹规划,从系统上处理好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和其他国家安全问题的关系,避免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性错误,构建治理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新安全格局。个人极端暴力行为最直接的受害者是具体的人,因此,治理个人极端暴力行为最终要落脚到对个体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是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体现。维护“小安全”,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行好预防、打击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职责,办好每一个案件,保护好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公安机关要主动巡控,优化“动态+静态”联巡联控,强化“公安+武警”联勤联控,深化“群防+群治”联防联控,最大限度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震慑力、防控力,确保守牢安全稳定底线;另一方面,每一个公民都要做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应对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能力。
三、既要重视公共安全治理,又要重视社会安全治理
治理个人极端暴力行为,既要处理好维护“大安全”和“小安全”的关系,还要处理好治“标”和治“本”的关系。只有做到了标本兼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统筹治“标”和治“本”也是一种系统思维,只有如此,才能构建个人极端暴力行为治理的新安全格局,即形式上的安全和实质上的安全的共同体。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个人极端暴力行为治理中的治标就是要重视公共安全治理,个人极端暴力行为是一个典型公共安全问题,公共安全是其侵害的最直接客体。重视公共安全治理,就是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推进个人极端暴力行为专项整治,提高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要加快建设个人极端暴力行为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严防发生个人极端暴力案件。
在重视公共安全治理的前提下,还要充分认识到个人极端暴力行为发生的深层次社会原因。不能仅仅满足于短期内不发生个人极端暴力案件,还要建立治理个人极端暴力行为的长效机制,从社会机制上、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重视社会安全治理,要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在司法领域,要加强诉源治理,最大努力解决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要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帮扶力度,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改革开放成果惠及每一个公民,增强其获得感、幸福感和归属感。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